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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作者: 2009-12-16 09:24:58 浏览:1377
信息来源: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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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精神,更好地理解执行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顺利实施电梯类产品的施工资格许可评审,也为了本中心作为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之间有效、方便地沟通,按照251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申请251号文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规定的电梯类产品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资格许可时,由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ETEC)进行的施工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

  注: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统称为施工资格许可。

  三、评审依据

  ⒈ 国务院令2003年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⒉ 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及其附件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附件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⒊ NETEC《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文件编号:NET T01-03-01,简称《评审细则》)。

  四、评审要求及说明

  ⒈ 评审细则分为四部分内容:

  ⑴ 基本条件评审;
  ⑵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考核评审;
  ⑶ 业绩考核;
  ⑷ 法规、技术文件和资料评审。

  ⒉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⒊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⒋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⑴ 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资格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⑵ 基本具备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⑶ 不具备条件:

  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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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说明:电梯类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和取证程序,见本中心(即NETEC)起草的《电梯类产品行政许可申证指南》。

  ⒈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的电梯类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被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后,应持一份以下资料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⑵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 提交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⑷ 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⒉ 准备审查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中具体内容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法人条码证书(正本);
  ⑵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等文件以及文件目录清单;
  ⑶ 施工安全管理文件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⑷ 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文件;
  ⑸ 人员档案,包括:

  ① 单位员工名册;
  ② 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明文件(原件);
  ③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明(原件);
  ④ 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⑹ 安装施工设备和工具、生产用设备、工艺装备的台帐和档案;
  ⑺ 计量和检测试验设备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件;
  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其目录清单;
  ⑼ 所申请改造产品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计算书、外购和外协件的文件、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等等);
  ⑽ 改造电梯时自行加工件的工艺和工装文件。

  ⒊ 评审机构确认接受约请

  ⑴ 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初步审核后,以接受约请通知书的形式,将同意接受评审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机构也可以通过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协议的方式确认接受约请。评审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评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⑵ 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提供本指南(简称《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⒋ 申请单位自评

  申请单位接到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后,应在内部组织自我评定,如发现问题应在约请评审机构来正式评审之前整改合格。

  ⒌ 评审组与监察员

  评审组由评审机构自行组成,评审组的工作由1名评审组长负责。评审组由至少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2~4人。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⒍ 评审计划等

  评审组长与申请企业沟通后制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计划》(简称评审计划,文件编号:NET T01-03-02)。当企业同时约请制造许可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评审时,可以汇总编制一个评审计划。评审计划确定后应及时通报给受理机构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市技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申请单位。

  评审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评审组人员名单、现场评审时间、联络方式和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最高施工等级等,其中还应说明评审计划变更时的处理。
评审组长负责准备评审记录表和评审会议签到表。

  ⒎ 评审费用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

  注: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发布评审费用标准等规定。

  六、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根据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组成员应按时到达申请单位评审现场,评审组组长负责向评审组成员及监察员说明评审计划安排。

  已经通过相应电梯类产品制造许可评审的单位,评审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具体评审工作程序为:

  ⒈ 预备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监察员参加,评审组长向评审组成员介绍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要求,明确人员分工,并请监察员全过程监督工作情况。

  ⒉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人员、监察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⑴ 评审组、监察员和申请单位分别介绍到会人员;
  ⑵ 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形式、评审计划安排和评审组员分工情况,宣读《评审工作人员守则》,请监察员和被评审企业监督,并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文件编号:NET T01-03-03)交予企业负责人;
  ⑶ 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备审准备情况及自查情况;   
  ⑷ 监察员代表安全监察机构讲话;
  ⑸ 双方核定申请单位的申请评审项目及评审时间安排;
  ⑹ 申请单位指定评审工作场所、评审配合人员及与评审组的联络人员;
  ⑺ 确定末次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

  注:第 ⑸~⑺ 项内容可以放在首次会议后,仅有关人员在场协商确认。

  ⒊ 现场参观

  申请单位负责人引领评审组参观受审范围的所有场地,以便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有直接感性认识,初步了解申请单位的基本硬件条件。

  ⒋ 现场具体审查

  按照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头开始具体审查工作。现场评审要求评审组通过审查文件、资料、证明,与有关人员交谈或书面考核,抽检考核具体项目和设备等方式,尽可能全面、真实地了解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取得客观评价企业施工能力和资格的材料。现场评审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每位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都应认真填写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表》(文件编号为:NET T01-03-04,简称《评审记录表》),可以有监察员跟踪监督评审组员的评审工作。

  ⑴基本条件符合性评审

  按照251号文附件2和《评审细则》要求的内容,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所申请施工许可类别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主要内容有:机构、人员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基本条件评审完成、评审人员填写完评审记录表后,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由企业盖公章确认。

  ⑵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该部分内容基本是参照2000版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也就是体系认证所说的ISO9000族标准)内容要求的,重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已经进行过9000体系认证的企业,对此是比较熟悉的,还没有经过9000体系认证的企业,应结合NET《评审细则》的要求,尽快学习和掌握2000版GB/T19000族标准的实质内容。

  按照规定,在评审这部分内容时,是随机抽取一到两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电梯类产品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施工整个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参照上述内容和方法进行评审。

  ⑶ 安全监察规定的考核

  主要审查企业制定的接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规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见评审细则第16项。

  ⑷ 法规和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企业是否有NETEC《评审细则》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法规。

  ⑸ 人员素质考核

  评审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业技术、检验人员进行面谈或笔试,根据其工作岗位不同,分别考核对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文件要求的掌握程度。

  ⒌ 评审组会议

  评审员分组审查结束后,由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汇总具体每部分的评审情况,讨论并填写《电梯类产品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文件编号为:NET T01-03-05,简称《评审报告》)初稿,签署评审组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总结,必要时应填写《电梯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首次评审 不符合项/有缺陷项记录表》(文件编号:NET T01-03-06)。

  ⒍ 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流意见

  根据评审组内部会议的情况,评审组全体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评审组把现场评审的初步意见以及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和说明,双方应就审查意见和有关问题达成认识。

  评审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主要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申请单位可以留存复印件。

  ⒎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按首次会议确定的执行,与会人员都应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⑴ 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对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或有缺陷项的,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留下书面整改意见;

  ⑵ 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评审意见;

  ⑶ 监察员宣布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情况;

  ⑷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结讲话,也可以发表对评审工作的看法。

  ⒏ 对申请单位整改结果的确认(复审)

  被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进行整改,并形成对不符合项或有缺陷项逐条落实的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否则评为不具备条件。

  复评时是否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由评审组与申请企业根据整改项目内容协商确定。书面整改材料确认即可证明的项目,可以不用现场确认。

  ⒐ 反馈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组的工作情况,填写签署《评审工作意见反馈表》,盖章后直接寄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处和NETEC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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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评审结论的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对评审或复评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公室(或受理机构)。

  如有必要,可由申请单位汇总全套资料直接报送。

  八、扩项、换证及申请多种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许可的评审

  ⒈ 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变更时的换证

  取证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②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 申请单位原获得的《许可证》; 
  ④ 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⒉ 许可证有效期内扩项时的换证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251号文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即资格许可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⒊ 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时的处理

  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251号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⒋ 多种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资格许可的评审

  ⑴ 同时申请一种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比如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类)施工资格许可的企业,许可评审工作分别由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授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相应授权范围内的评审。后进行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可自行决定是否借鉴上一个评审组对公共部分的鉴定评审结果。
  ⑵ 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施工的特种设备种类时,(比如原来取得了起重机械的施工资格许可证,现在准备电梯施工时),应当按照取证程序,另行重新申请相应的施工资格许可。

  九、争议的申诉

  ⒈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受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2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⒉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⒊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备案)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认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许可证(备案表)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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